標準制定過程中,由于經濟發(fā)展水平的限制,通常不得不考慮技術的經濟可行性問題。因此,美國在制定過程中采用比較彈性的做法,即設定一項處理技術(TTT) 來替代。TT 就是規(guī)定用一種處理方法(如過濾、消毒或其他控制飲用水中污染物濃度的方法) 來保證達到預期的處理效果。
例如,對飲用水中的兩蟲(隱抱子蟲和賈第鞭毛蟲) 進行可靠檢測的成本將會非常高,因此,USEPA 要求采取有效消毒和過濾等措施來達到 99% 的去除率或滅活率[23],也就是說,在實驗室通過可靠的實驗及檢測,確定了某項處理技術及規(guī)范能夠保證兩蟲的去除率或滅活率,在實際使用中只要嚴格執(zhí)行該項技術規(guī)范,不必再檢測兩蟲。我國在 1956 年 12 月頒布了第一部飲用水水質國家標準,當時設有 15 項指標。此后經過 1959 年、1976 年和 1986 年三次修訂,水質指標數增加至35 項2006 年,衛(wèi)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了《生活飲用水衛(wèi)生標準》(GB 5749-2006)[4]。這次標準修訂改動非常大,水質指標增加至 106 項,增加了71 項,并修訂了8 項,包括微生物指標6 項,飲用水消毒劑4 項,毒理指標74 項,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 20 項,放射性指標 2 項。但由于缺乏方法學和基礎數據的支持,此次標準的修訂仍然是以美國、歐盟、俄羅斯、日本及 WHO等國家和組織的現行標準為藍本確定指標及其限值。